非货币资产交换(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)
微讲堂: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处理(第111集)
吴会计:税博士,您好。我公司前一阵子,将一批自产的货物无偿捐赠给了一家企业,我想知道这种情形属于视同销售吗,用不用交企业所得税?
税博士:当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及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)的规定,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,以及将货物、财产、劳务用于捐赠、偿债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、样品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,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发生了变化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,应当视同销售货物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。
吴会计:那进行会计处理时,是不是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呢?
税博士: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会计处理时,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,应该按照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判断,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;
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,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;
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;
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
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吴会计:企业所得税上判定为视同销售了,那增值税上是怎么规定的呢?
税博士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及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: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,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1.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2.销售代销货物;
3.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4.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
5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
6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7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8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吴会计:对了,如果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,而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,在进行纳税申报时,需要进行调整吗?
税博士: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,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,会计上不做确认收入的处理;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,并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;增值税上需要区分该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,还是外购的,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。
吴会计: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能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、费用呢?
税博士: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能否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、费用、支出等,要依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。如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,企业所得税上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,相应地,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其成本也可在税前扣除。
吴会计:哦!我知道了,谢谢您了,税博士,今天真的是受益匪浅呀!下次有问题还来向您咨询!
税博士:不客气,欢迎有问题再来中财讯咨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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